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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廣州公司注冊 發表時間︰2024年09月06日 閱讀︰
 

  廣州注冊公司為了促進交易,會把一些樣品境外有合作意向的公司。那麼,公司寄往境外的樣品的稅務如何處理?

  問︰我公司是100%外銷的外商投資企業,樣品經報關後寄往境外,有的收取外匯,但有的並沒有收取外匯。請問,該樣品在稅務上應如何處理?

  答︰根據現行出口稅收政策、法規的規定,對生產性企業自產之產品出口境外的,一般實行“免、抵、退稅”政策,而所謂“樣品”等作為其自產產品的一種,若用于出口,亦應當適用前述政策。當然,因為樣品的出口一般均是對外貿易過程中,境內外的交易雙方就交易標的的質量、性能、技術標準等方面進行確定的依據,一般並不屬于隨後簽訂之貨物出口合同的標的組成部分,因此,一般也是不收取外匯的,顯然與作為對外貿易標的物的貨物出口本身存在著差別。那麼,對該等樣品出口是否也實行出口退稅政策呢?

  我們認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65號)“出口企業報關出口的樣品、展品,如出口企業最終在境外將其銷售並收匯的,準予憑出口樣品、展品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聯)及其他規定的退稅憑證辦理退稅”之規定,樣品出口時,顯然不適用出口退稅政策。但是,如果該樣品最終作為產品而在境外銷售出去,並收取了外匯的,則該出口樣品可適用出口退稅政策。可見,樣品出口是否實行出口退稅政策,取決于該樣品是否最終在境外銷售並且收取外匯。

文章編輯︰廣州注冊公司
本文地址︰/jizhangxuzhi/1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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