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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廣州公司注冊 發表時間︰2024年09月06日 閱讀︰
 

  發放股票股利即送“紅股”,是上市公司利潤分配的形式之一,發放股票股利,對上市公司來說,並沒有現金流出,也不會導致上市公司的財產減少,只是將公司的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轉化為股本。股票股利會增加股票數量(股數),同時降低股票的每股價值。對上市公司股東來說,股東持有的股票數量增加,但是持股比例不變。

  下面以上市公司用未分配利潤發放股票股利為例,來說明一下股票股利的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問題

  一、會計處理

  (一)上市公司(即被投資企業)

  被投資企業應當在該方案經股東大會或類似權力機構批準並在工商部門辦理完增資手續後,按實際發放的股票面值,借記“利潤分配——轉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貸記“股本”。

  (二)投資企業(即上市公司股東)

  最新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應用指南規定︰被投資單位分派股票股利的,投資方不做會計處理,但應于除權日注明所增加的股數,以反映股份的變化情況。也就是說,投資企業收到股票股利時,不用作會計處理,只需在備查簿中登記所增加的股數。

  原因投資企業收到股票股利時,並沒有增加資產或所有者權益,持股比例也沒有增加。在股票未出售前,未實現增值,因此除權日不能將股票股利確認為投資收益。

  二、稅務處理

  (一)股票股利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

  首先,對于上市公司(即被投資企業)來說

  企業用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只是所有者權益內部的轉換,並沒有增加收益,因此不涉及企業所得稅問題。

  但是,上市公司應當就股本增加額交納印花稅,繳納印花稅可以計入當期損益稅前扣除。

  其次,對于投資企業(即上市公司股東)來說,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取得股票股利時

  作為投資企業,從原理來講,上市公司用未分配利潤派發紅股,相當于用未分配利潤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對上市公司增資,增加上市公司股本。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也就是說,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超過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享受免稅待遇。那麼,符合條件的股票紅利,也應屬于免稅範圍。不符合條件的,要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四條規定︰

  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

  因此,投資企業應當于上市公司作出利潤分配或送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

  2、以後再轉讓時的成本問題

  那麼取得享受免稅待遇的股票紅利再轉讓時,成本如何確定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六條關于免稅收入所對應的費用扣除問題規定︰

  “企業取得的各項免稅收入所對應的各項成本費用,除另有規定者外,可以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也就是說,在以後期間計算股份轉讓成本時,轉讓成本包括享受免稅的股票股利的成本。

  (二)股票股利對個人所得稅的影響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規定,股份制企業用盈余公積金派發紅股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十一條規定,關于派發紅股的征稅問題

  股份制企業在分配股息、紅利時,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應得的股息、紅利(即派發紅股),應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盈余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8]333號)規定,有限公司將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實際上是該公司將盈余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注冊資本。對屬于個人股東分得再投入公司(轉增注冊資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依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個人投資者取得上市公司派發的股票股利是要征個人所得稅的,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繳。

  而最近下發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對個人所得稅給予了優惠,即︰

  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文章編輯︰廣州注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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