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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廣州公司注冊 發表時間︰2024年09月05日 閱讀︰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做出了明確規定。那麼,法律規定具體哪些內容,不能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呢?下面,廣州注冊公司本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法律規定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名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2) 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3) 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4) 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5) 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記相同或者近似的;

  (6) 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7) 夸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

  (8) 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的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另外,下列標志也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1) 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2) 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3) 缺乏顯著特征的。

  以上三種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文章編輯︰廣州注冊公司
本文地址︰/zhucewenti/5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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