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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廣州公司注冊 發表時間︰2024年09月06日 閱讀︰
 

  按照我國稅法相關規定,納稅人一次領夠的普通發票在三個月內未開具完的,應到稅務機關作廢重新進行領夠。這是哪一級的稅收規定?

  答︰對于“一次領購的普通發票三個月內未開具完,應到稅務機關作廢重新進行領購”並無上級文件規定。但請納稅人在從事經營活動時,能夠依據有關文件規定,及時開具發票,並能根據自己實際用票量按月領取。稅務機關是發票的管理機關,在征收管理過程中,為了加大以票控稅力度,對納稅人領購、開具、繳銷、使用發票要進行有效監控。

  關于發票的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 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根據河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河南省國家稅務局稅源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豫國稅函發[1998]013號)規定︰納稅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其他經營活動時,必須按規定開具、取得發票,不得以收據、出門證、出入庫單、信譽卡等代替發票。

文章編輯︰廣州注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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