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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廣州公司注冊 發表時間︰2024年09月06日 閱讀︰
 

  企業因為借款造成的損失可以稅前列支嗎?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借出的款項發生損失,也只能在稅後列支。

  問︰企業外借給某機械加工企業的48萬元資金,因某機械加工企業破產而無法收回,該企業將48萬元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進行了列支。稅務機關在對企業進行納稅檢查時要求對48萬元外借款依法追繳企業所得稅,並處以0.5倍罰款。企業廠長不解地問︰“機械加工企業是我們的協作單位,借款損失怎麼不予列支呢?”

  答︰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579號)的規定︰“除金融保險企業等國家規定允許從事信貸業務的企業外,其他企業直接借出的款項,由于債務人破產、關閉、死亡等原因無法收回或逾期無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進行扣除;其他企業委托金融保險企業等國家規定允許從事信貸的企業借出的款項,由于債務人破產、關閉、死亡等原因無法收回或逾期無法收回的,準予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進行扣除。”

  可見,只有金融保險企業或委托金融保險企業借出的款項,無法收回時才可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進行扣除。否則,盡管與借款方有協作關系,借出的款項發生損失,也只能在稅後列支。

文章編輯︰廣州注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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