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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廣州公司注冊 發表時間︰2024年09月06日 閱讀︰
 

  廣州注冊公司 稅務稽查是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步驟和環節,是稅務機關代表國家依法對納稅人的納稅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的一種形式。稅務稽查的依據是具有各種法律效力的各種稅收法律、法規及各種政策規定。具體包括日常稽查、專項稽查和專案稽查。隨著采用電子信息化管理的企業越來越多,實踐中稽查人員往往會調取電子帳,下面讓本網小編整理介紹稽查人員該如何調取電子帳?的相關內容。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規定,稅務機關進行帳簿資料檢查時,可以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業務場所進行,也可以經批準後將帳簿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查,並在規定時間內完整退還。

  一、提取復制企業的電子數據回單位檢查,不需要辦理《調取賬簿資料通知書》,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規定的《調取賬簿資料檢查通知書》,是將被查對象賬簿資料原物調回檢查時使用,提取復制被查對象電子數據並未將被查對象原物調回,而只是取得復制件,不需要按此規定辦理。

  事由︰提供、復制電子數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五十八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7號)第十六條及《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國稅發﹝2009﹞157號)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

  通知內容︰請你單位提供2024年09月06日至2024年09月06日期間與原始電子數據、電子信息系統技術資料一致的帳套復制件。

  二、為保障有效取證,防止發生事後被查對象拒絕在電子數據打印件上簽章情況,檢查人員在提取復制電子數據時,一般應當采用有效固定電子證據的方法。

  制作兩套電子數據復制件,其中一套由被查對象核對屬實後,使用牢固的包裝物由被查對象在包裝物上注明來源和經核對與原始電子數據一致,加封簽章後由檢查人員帶回妥善保存,作為證據;制作現場筆錄,記錄提取復制電子數據的相關過程,由被查對象在場人員簽章;檢查工作在另一套復制件上實施,經檢查需要進一步固定的證據,及時打印並交被查對象簽章確認。具體如下︰

  (一)拷貝、備份涉稅電子數據信息

  被查對象拒不打開或者拒不提供的,經稽查局局長批準,可以采用適當的技術手段對該電子信息系統進行直接檢查,或者提取、復制電子數據進行檢查,但所采用的技術手段不得破壞該電子信息系統原始電子數據,或者影響該電子信息系統正常運行。

  (二)固定電子數據證據

  需要以有形載體形式固定電子數據的,應當與提供電子數據的個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財務負責人一起將電子數據復制到存儲介質上並封存,同時在封存包裝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文件格式及長度等,注明“與原始載體記載的電子數據核對無誤”,並由電子數據提供人簽章。簽封固定存貯有被查對象涉稅電子數據信息的有形存儲介質由稅務稽查局保存,未簽封存貯有被查對象涉稅電子數據信息的有形存儲介質由稽查局對其涉稅電子數據信息進行整理分析。

  如果當事人不配合稅務檢查工作,不對有形存儲介質中涉稅電子數據信息的制作情況和一致性進行確認的,稅務稽查局可請公證機關現場予以公證,由公證人員對有形存儲介質中存貯的涉稅電子數據信息的制作情況、合法性和真實性進行現場公正和簽封。

  (三)現場記錄及離場確認

  在涉稅檢查現場檢查和取證過程中,建議檢查人員做好拍照、錄像、錄音和現場筆錄等現場取證工作,以備日後作為現場證據使用。

  在涉稅檢查現場,當稅務檢查人員完成相關的檢查工作後,讓當事人檢驗其計算機設備及應用信息管理系統是否正常運行,如果無異議,要求當事人出具“稅務檢查離場證明書”。

  “稅務檢查離場證明書”模板如下︰

  2024年09月06日,XX稽查局稅務檢查人員對我單位(公司)進行稅務檢查結束離開時,經查我單位(公司)所有計算機系統均正常運行工作,並沒有發現稅務檢查人員給我單位的計算機造成任何損害和影響。特此證明”,並加蓋被查對象公章,當事人簽名,注明當事人身份證號碼及日期、時間。

  (四)電子帳的解封

  在涉稅案件結案並超過行政訴訟時效期及申訴期限後,負責保管貼有封條有形存儲介質的稅務稽查人員通知涉稅當事人見證解封,解除封條後的有形存儲介質要經過格式化,並要求當事人出具“解封見證證明”。

  三、文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

  2、《(新)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

  4、《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

  5、《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條;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7號)第十六條

  7、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關于印發《信息化管理企業稅務稽查工作指南(試行)》的通知(稅總稽便函﹝2013﹞31號)。【廣州注冊公司整理】

文章編輯︰廣州注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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