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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廣州公司注冊 發表時間︰2024年09月05日 閱讀︰
 

  廣州注冊公司新商標法新增了三條專門針對商標代理的條款,明確了廣州注冊公司誠實信用原則在代理活動中的適用,要求商標代理機構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屬于惡意搶注及侵犯他人在先權利的情況下不得接受其委托,禁止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注冊外申請注冊其他商標,特別規定對代理機構的違法行為,可以罰款、計入信用檔案,甚至停止受理其提出的申請等,情況嚴重的,還可能追究刑事責任。條例送審稿在廣州公司注冊新商標法上述內容的基礎上,增設商標代理專章,主要規定以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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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廣州注冊公司明確了商標代理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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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例送審稿要求商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依據工商登記有關法律法規設立;名稱中應當含有“商標代理”、“知識產權代理”或者其他表明從事知識產權代理業務的字樣;以商標代理或者知識產權代理為主要經營業務;有三名以上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商標代理人。同時,還要求商標代理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熟悉商標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在商標代理機構中從業。此外,商標代理人不得以個人名義自行接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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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廣州注冊公司明確了商標代理機構的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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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例送審稿規定,商標代理機構從事商標代理業務,應當向商標局報送機構名稱、住所、負責人、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商標代理機構向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等商標主管機關提交的有關申請文件,應當加蓋該代理機構公章並由商標代理人簽字;商標代理機構不得申請注冊或者受讓其代理服務以外的其他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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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廣州注冊公司注冊明確了商標代理違法的主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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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于新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的行為,條例送審稿列舉了四種情形︰“以引人誤解、欺詐、虛假宣傳或者商業賄賂方式招徠業務的”、“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誘導他人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證據的”、“在同一商標案件中接受有利益沖突的雙方當事人委托的”、“接受委托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代理義務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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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于新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所稱的“情節嚴重”,條例送審稿列舉三種情形︰“在辦理商標事宜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簽名,造成嚴重後果的”、“受到行政處罰後一年內又發生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情形的”、“嚴重損害國家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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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混淆可能性是商標保護(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中的核心要件,但在商標權保護中,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雙相同”)的情形已出現不再要求混淆可能性的態度,這是加強商標權保護的一個重要趨向和領域。這種情形被稱為商標權的絕對保護,也是商標權保護得到強化的重要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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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州代理記賬就混淆要件而言,TRIPS協定第16條第(1)項規定了“雙相同”推定構成混淆,這已使“雙相同”下的商標權保護具有明顯的絕對性和確定性,但推定混淆仍然以混淆為基礎,沒有脫離混淆要件的窠臼。有些商標立法更進一步,直接承認“雙相同”下商標權的絕對保護。歐盟就是如此。歐盟法院根據歐盟商標指令規定的精神,在判例中承認“雙相同”下的商標權絕對保護,以至于“在標識和商品相同的領域,存在一種不再依靠混淆可能性的絕對保護的趨向”。在L’Oreall Bellure案中,歐盟法院認為,絕對保護意味著,在標識和商品相同的情況下,混淆可能性不再是“這種保護的特別條件”。這被認為超出了TRIPS協定第16條第(1)項的混淆推定規定。歐盟法院在摒棄混淆要求的同時,代之以要求第三人使用商標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商標的功能。這種功能被理解為︰“不僅包括商標的基本功能,即對于消費者的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保障功能,而且還有其他功能,尤其是保障所涉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傳遞信息、投資或者廣告的功能。”這些功能涵蓋了從保護來源識別到品牌形象的投資的寬泛範圍。“在許多案件中,僅僅表明標識和商品的相同是決定性的。其結果,在‘雙相同’領域的歐盟商標權非常接近于版權法和專利法授予的專有權,即僅僅使用被保護的客體就可以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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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未規定“雙相同”情形下的推定混淆要求,亦屬于絕對保護,即“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在侵權構成中並無混淆的要求,顯然脫離了混淆的立法軌道。這種規定體現了“雙相同”下加強商標權保護的態度。當前仍有人將該項規定解讀為推定混淆,而未從摒棄混淆的角度理解,這種解讀顯然是值得商榷的。無論是從該項規定的上下條文對比、我國保護注冊商標的立法史還是從比較法的角度,都不能作如此解讀。況且,任何絕對性同時仍伴有相對性,都不是純粹的和無條件的絕對保護。例如,此時的絕對保護仍然受非商業標識性使用、在先使用、正當使用等制度的制約,絕對保護並不是無條件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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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雙相同”的適用前提仍是首先構成商標使用行為,不屬于商標使用的情形根本不落入保護範圍。“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乃是首先構成商標意義上的使用,也即構成商標使用行為。如果被訴侵權行為根本不是商標使用行為,就當然不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例如,商標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的正當使用,就不是商標使用行為。還有其他非識別性使用(非商品來源標識意義上的使用),如就貼牌加工中的“貼牌”是否屬于商標使用行為而言,這種全部用于境外銷售、在中國境內不進入市場流通領域的附加商標(“貼牌”)行為,在中國境內不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因而不屬于商標使用行為。對于非識別商品來源意義上的使用行為,不存在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相同使用規定的適用前提和余地,根本不落入保護範圍,不適用絕對保護。換言之,首先要判斷是否屬于商標使用,排除非商標性使用,然後才會判斷是否為相同近似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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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草案修訂說明介紹,在關于減輕國外申請人舉證責任問題方面,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等建議在第十四條第一款後增加“對于在中國長期使用並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的國外商標,可以適當減輕申請人的舉證責任”的類似表述,以適應目前國外馳名商標持有人在商標異議、評審案件中舉證困難的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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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此,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經研究認為,無論商標持有人來自本國還是外國,對其商標知名度的標準和證據要求應當一致,不應區別對待,但是在審理實踐中,可以結合案件實際情況以及馳名商標持有人證據材料的具體細節,進行綜合考量和把握,不宜在修訂草案中單獨作出規定,上述建議未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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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關于明確認定馳名商標案件的審限問題,據草案修訂說明介紹,來自商標代理機構和律師以及部分外方機構的意見要求明確馳名商標案件的審理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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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此,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經研究認為,在審理時限問題上,商標法已經對商標異議案件和爭議案件的審理時限進行了規定,上述兩個程序中涉及認定馳名商標的案件從其規定。在查處商標違法案件中,由于是各個地級市以上工商部門予以立案,且案件情況各異,復雜程度均不相同,應當根據不同的案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宜從時限上作統一規定。從處理來自地方工商局有關執法辦案請示的工作實踐上,並不要求對每一個案件都在規定的時限內做出回復,另外,在查處商標違法案件中認定馳名商標也是馳名商標認定保護最集中、最主要的途徑,無法做到每個案件要求一致。因此,上述建議未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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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商標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的相關規定,《實施條例》作了修改,增加了商標注冊申請的受理條件,增加了申請受理的審查環節(第十八條第二款)。根據《工商總局關于執行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標字201481號)規定,商標局于2024年09月05日以後(含5月1日)發出的受理通知書、補正通知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適用修改後的《商標法》及《實施條例》。因此,商標局自2024年09月05日起修改了商標注冊申請的形式審查流程,商標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的發放時間將長于修改《實施條例》之前的發放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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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4月提交的商標注冊申請,如商標局已于2024年09月05日前(不含5月1日)發出受理通知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及《實施條例》。4月提交了商標注冊申請,商標局5月1日以後發出受理通知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的,及5月1日後提交的商標注冊申請,適用修改後的《商標法》及《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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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施條例》修改前,受理通知書發放時間一般為商標局收到商標注冊申請文件之日起1個月左右。《實施條例》修改後,尚未有商標注冊申請件貫通申請受理全部流程,因此所需時間目前難以確定。

文章編輯︰廣州注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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