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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廣州公司注冊 發表時間︰2024年09月05日 閱讀︰
 

  2016年5月份營改增後,混合銷售該如何界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下文廣州注冊公司為大家詳細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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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混合銷售行為,指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混合銷售特殊行為,為混合銷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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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混合銷售行為成立的行為標準有兩點,一是其銷售行為必須是一項;二是該項行為必須即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其"貨物"是指增值稅稅法中規定的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和氣體;服務是指屬于改征範圍的交通運輸服務、建築服務、金融保險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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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在確定混合銷售是否成立時,其行為標準中的上述兩點必須是同時存在,如果一項銷售行為只涉及銷售服務,不涉及貨物,這種行為就不是混合銷售行為;反之,如果涉及銷售服務和涉及貨物的行為,不是存在一項銷售行為之中,這種行為也不是混合銷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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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生產貨物的單位,在銷售貨物的同時附帶運輸,這種銷售貨物及提供運輸的行為屬于混合銷售行為,所收取的貨物款項及運輸費用應一律按銷售貨物計算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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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就是說,銷售服務是為直接銷售一批貨物而提供的,二者之間是緊密的從屬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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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改增後,財稅(2016)36號文件︰第四十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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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並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文章編輯︰廣州注冊公司
本文地址︰/zhucewenti/6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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